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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8-08-15 09:11:47   点击:6329

苏州市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市特种设备协会,是本市特种设备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社会团体,属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挂靠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也是苏州市民政局登记批准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依靠全市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群策群力,为繁荣和发展特种设备经济,为振兴苏州四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学习研究国家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帮助企业解决技术、管理上难题;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检查、审查任务。

2.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和使用管理方面发挥咨询作用;参与对学术论文、产品质量进行评议和审查工作;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技术鉴定,对特种设备技术进行论证或评定。

3.根据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各类人员的科技水平、管理水平。

4.反映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资料。

6.加强与企业和外地同行业单位或个人联系组织学习、交流活动;加强信息传递、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承认协会章程的特种设备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可提出申请参加协会。

1.团体会员:凡是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

2.个人会员:凡是从事特种设备专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并附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本人申请加入协会。

(1)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一年以上并有学术水平者;

(2)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具有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

(3)对有关专业有一定业务水平的领导干部和管理干部;

(4)在专业工作上有较高技术经验或有技术成果的工人。

个人会员入会需本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相同)

会员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对协会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4.取得本会编辑的刊物及有关资料;

5.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经常关心协会工作,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支持和参加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积极撰写文章,向本会刊物投稿和参加科普活动;

5.缴纳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每年800元,个人会员不收会费。

第六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1.会员可自由退会,交回会员证。

2.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3.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藉自然撤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时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1、3、5、6、7、8、9、10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以召开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都须有2/3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也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四年,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协会经费

第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有关部门资助;

2.各项事业收入;

3.利息

4.团体会员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1年6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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