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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苏州市气瓶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发布日期:2010-03-31 09:17:48   点击:7978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质监局“2010年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苏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10年苏州市道路交通等六个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0]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气瓶充装及检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安定,建立气瓶长效管理机制,营造气瓶的安全使用氛围。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质监、安监、消防、住建(燃气办)等部门组成的苏州市气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王新副局长担任,成员:邢东生,谭伟、杨晓凡、梁军、张涛、陆宪国、宋林法、沈平、蒋平、孔玉林、李建民、张爱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为扬、殷旭东、江鹏、许维、各市(区)特监科气瓶安全监察员组成,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由邢东生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职责分工

市质监局负责全市气瓶充装及检验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牵头组织工作。各地质监部门负责气瓶专项整治活动的牵头组织,并负责组织气瓶充装及检验单位专项整治的联合检查,加强安全宣传,开展对气体充装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宣贯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气瓶充装、检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督促整改,汇总上报整治进度情况;安监部门和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查处、督促整改;建设部门负责燃气充装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督促整改;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的消防检查,对不符合《消防法》的违法行为查处、督促整改。

四、整治目标

全面落实气瓶检验、充装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责任;加强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对气瓶充装、检验环节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充装和检验行为,从源头上消除气瓶使用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气瓶充装、检验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切实落实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做到预防和减少事故。

五、整治要求

(一)落实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责任,坚决制止无证或超范围充装,规范充装行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并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到规范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建立和规范自有瓶充装制度,在用气瓶需进行注册登记。落实气瓶检验制度,建立送检气瓶台账和报废气瓶台账,不得充装超期气瓶。对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坚决取缔;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全市所有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和20%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开展标准化管理和分类分级监管。

(二)落实气瓶定期检验单位的检验责任,坚决杜绝气瓶违规修理、翻新。气瓶检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不得缺漏检验项目,建立完整的检验台账和检验原始记录,逐只出具检验报告;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绝对禁止对报废钢瓶进行翻新处理,违者将上报发证部门停止其检验资格并予以相应处罚。全市所有气瓶检验单位开展标准化管理和分类分级监管。

(三)实行气瓶检验责任备案制度。所有气瓶充装单位和产权单位应当与有资格的气瓶检验单位签订气瓶检验协议,明确气瓶送检责任和气瓶检验责任。气瓶检验协议有效期至少一年。与本市(区)的气瓶检验单位签订协议到当地质监局确认备案,跨市(区)协议到市局特设处确认备案,跨苏州市协议到省特设局确认备案。每一品种气瓶只能选择一家气瓶检验单位,自有瓶超过3万只的产权单位可选择2家以上的检验单位签订协议。检验协议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告备案。

(四)气瓶充装、检验场所建设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与周边建筑应有相应安全距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加强宣传工作。气瓶充装单位义务提供给每一用户安全用气须知。

六、整治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宣传部署(31—331日)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专项整治的领导工作机构。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气瓶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根据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进行任务分解,部署和落实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电台等宣传媒体开展宣传,积极配合整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整治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安全隐患自查和签订检验协议(41—430日)

各气瓶检验、充装单位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从许可项目、人员资格、质量管理、资源条件、气瓶管理、现场作业、救援预案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自查后,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列出整改计划,并明确责任人,确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的期限。充装、检验单位签订检验协议。425日前各单位将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检验协议上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气瓶充装单位每月需统计当月的充装情况并上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三)全面检查与整治(51—930日)

在汇总自查自纠情况后,组织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拟定处理方案。共同确定检查对象,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相关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的设备设施条件、人员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等方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每家检查单位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的,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属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各部门的管理职能确定整治的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指导、督促实施整改;应停产整顿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应取缔的,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翻新改造、充装的,由相应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针对跨区域充装过期瓶、翻新瓶的行为,开展由全省质监部门统一组织的为期二天的集中突击抽查行动。针对逃避检查行为,各地可以适当开展突击抽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全年对每个充装、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四)整治落实与查处阶段(91—1031日)

由整治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不改的单位,依法严肃查处;检查停产整顿和取缔的执行情况;检查立案查处情况。

(五)推行充装、检验标准化管理(3—12月)

全年开展单位中的70%达标。

(六)总结验收阶段(111—1220日)

1、各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地区的气瓶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地将验收和整治工作情况于121日前书面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市(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形成整治总结,研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办法,制定长效监管制度,并将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

七、工作要求

1、五市和吴中区、相城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专项整治活动意见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

2、各级安监、消防、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实施检查和督促整改和查处。

3、要做好专项整治的信息上报工作。从全面检查与整治阶段开始,每月的25日向苏州市气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4、市气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整治活动各阶段,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各地督查,检查指导各地的专项整治活动。

附表:

1、气瓶充装单位自查表

2、 气瓶检验单位自查表

3、气瓶充装月度统计表

2010年苏州市气瓶安全专项整治方案.doc

附表1 气瓶充装单位自查表.xls

附表2 气瓶检验单位自查表.xls

附表3 气瓶充装月度统计表.xls